一、承租賃方的權利 1、應對所租車輛進行認真檢查,確認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并核對規定證件后辦理車輛交接手續。對車輛技術狀況不滿意有權提出換車要求。 2、承租方對租賃經營者收費不出具發票、多收費和服務態度惡劣等經營行為有權向公司及有關部門投訴,非人為原因造成的車輛損壞,可享受免費的救援服務。 3、承租方有權在費用自理的前提下,要求增設其他車輛險種。
二、承租方的義務 1、承租須自覺遵守合同中規定的各項條款,承租方車輛應交與合同中規定的駕駛員使用。 2、駕駛員使用車輛時,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合理駕駛、愛護車輛,發現車輛狀態異常,立即通知公司并協助公司處理。 3、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管理條例,發生違章行為主動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罰。 4、承租方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向交管部門報案并及時通知租賃公司,于24小時內向公司提供必要的事故書面報案材料并協助租賃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5、承租方擔負承租期間的車輛安全保管責任,承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被盜等情況,承租方須按合同支付部分費用。 三、租車手續 承租方應出具能夠證明承租方及經辦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并配合出租方對承租方身份的確認。 四、簽定合同 1、承租方須與出租方簽訂租車合同。 2、單位租車需在合同上加蓋公章。 五、租金、保證金 1、承租方簽訂合同后交納當期租金并按合同規定及時交納租金。 2、承租方簽訂合同后交納保證金。保證金用于支付承租方因違反合同條款而支付的費用,合同中止時扣除實際金額后退還承租方。保證金不能抵作租金。 六、保險 承租方租車前須了解所租車輛具有的保險險種。 |